第十九条 https://redcirclelawfirms.com/ 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发生争议,可以根据事由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接受调解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裁处。未经原项目许可部门同意,不得对项目进行转让、拍卖或变更投资方。第七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要坚持按规划建设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水土保持等措施,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建设和管理。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应该安装合格的发电计量系统,并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装机容量、发电量及上网电量上报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第六条 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项目,5万千瓦及以上风力发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以及海洋能发电等。
发电配额指标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按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设计、用地、水资源、环保等有关前期准备工作,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当根据规划要求,积极开展电网设计和研究论证工作,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进度和需要,进行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特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