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不执行本规定造成企业和国家损失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审查核定损失,按照核定的损失额赔偿损失。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其所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进行计量、统计,省级电网企业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汇总报送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应该安装合格的发电计量系统,并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装机容量、发电量及上网电量上报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redcirclelawfirms.com 第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第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水土保持等措施,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六条 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项目,5万千瓦及以上风力发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对直接接入配电网的太阳能发电、沼气发电等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对直接接入输电网的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投资,产权分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架)。大型发电企业应当优先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第十条 省级(含)以上电网企业应根据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中长期规划,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国家和省级电网发展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规划、政策制定和需国家核准或审批项目的管理。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